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积水点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 |||||||||||||||||||||||||||||||||||||||||||||||||||||||||||||||||||||||||||||||||||||||||||||||||||||||||||||||||||||||||||||||||||||||||||||||||||||||||||||||||||||||||||||||||||||||||||||||||||||||||||||||||||||||||||||||||||||||||||||||||||||||||||||||||||||||||||||||||||||||||||||||||||||||||||||||||||||||||||||||||||||||||||||||||||||||||||||||||||||||||||||||||||||||||||||||||||||||||||||||||||||||||||||||||||||||||||||||||||||||||||||||||||||||||||||||||||||||||||||||||||||||||||||||||||||||||||||||||||||||||||||||||||||||||||||||||||||||||||||||||||||||||||||||||||||||||||||||||||||||||||||||||||||||||||||||||||||||||||||||||||||||||||||||||||||||||||||||||||||||||||||||||||||||||||||||||||||||||||||||||||||||||||||||||||||||||||||||||||||||||||||||||||||||||||||||||||||||||||||||||||||||||||||||||||||||||||||||||||||||||||||||||||||||||||||||||||||
发布日期: 2017-06-16 浏览次数: 1447 新闻编辑: |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施工图审查 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9份文件的通知 泉建筑〔2017〕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局针对住建行业九类中介机构对应制定了《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9份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1.《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泉州市住建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3.《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4.《泉州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5.《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6.《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 7.《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8.《泉州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9.《泉州市房屋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1 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管理,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机构服务水平,维护施工图审查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建筑〔2016〕35号),制定本规定。 二、对泉州市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为提高审查时效,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建设单位可优先选择我市符合审查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提高审查能力和审查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好的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六、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审查人员资格、审查合同签订、送审原则、送审资料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原则等要求,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相关要求。 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实施量化评分。 八、监督检查根据《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详附件1),采用下列计分方式: (一)审查行为单项检查(0~100分)。 (二)审查质量及档案管理单项检查(0~100分)。 凡在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核实审查机构具有《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中“不合格行为”之一或“审查行为”得分低于60分或“审查质量及档案管理” 得分低于60分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予以公布,并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其进行不定期、不告知抽查。 十、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 (一) 施工图经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1次的; (二)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1次及以上的; (三)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1次及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1次及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1次及以上的; (七)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次及以上的; (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反馈、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1次及以上的; (九)对有意拖延并超过审查时限30%及以上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具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及约束措施另行制定。 十一、根据检查情况实施市场行为评分、排序,并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分别在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公布。 十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机构承揽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接施工图审查业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低价竞争等行为。强化对审查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施工图审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以下工作时,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一)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特点,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律公约,并依据《泉州市勘察设计与科技协会施工图审查机构自律公约》,引导施工图审查机构自觉维护我市施工图审查市场正常秩序,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进驻我市承揽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含我市市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表详附件2)。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泉承揽审图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遵守自律情况进行检查,设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主体的举报,对于有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要予以制止并予以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在泉承揽审图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每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并实施市场行为评分;组织技术力量加大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检查工作,通过质量检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经常性组织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分析解决审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常见错误及有争议的问题,提高勘察设计单位业务水平,规范审查标准。 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2.《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登记表》
附件1.1 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注:各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附件1.2 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登记表
附件2 泉州市住建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住建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建筑〔2016〕35号)、《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且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上述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和注册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且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来招标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指本地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外来招标代理机构的在泉从业人员。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不断加强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业务骨干的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外来招标代理机构进驻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技术人员。 八、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如实在全市统一建立的“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和市场行为信息。 与监管平台相关的文字及音像资料存档期限2年。企业应对申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九、招标代理机构录入到监管平台的信息,如果在市住建局官网(http://www.qzjsj.gov.cn/)或者省厅网站(http://www.fjjs.gov.cn/)监管系统和资质管理系统可查的,无须提供原件核对。 十、外来招标代理机构首次登记应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驻泉办公场所产权证(自有)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 (三)驻泉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统一A4纸复印,加盖总公司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人员资料按表格填写顺序装订成册。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行业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任职。 十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全市性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和招标代理项目成果文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负责。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一)在 “中介机构监管平台”提交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或不及时办理监管平台信息变更的,经泉州市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三)不接受、不配合当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的; (四)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与送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分公司(支机构)负责人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5条所列行为。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及时将“失信名单”建议名单上报市住建局,并同时明确其限制承接业务期限。市住建局按程序研究确定“失信名单”,并确定“失信名单”期限,同时进行公布。“失信名单”的期限最少不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失信名单”企业的公布时限与限制承接业务期限一致。 十六、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承接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控股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七、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若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可提出终止申请,经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确定,可提前终止“失信名单”期限。 十八、监管平台信用评价分信息的应用 (一)每年度信用评价分两个评价期,上半年度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每个评价期限内,每日得分之和为排序依据,系统自动计算并排序。 (三)市住建局每个评价期限结束后次日,即7月份、1月份公布一次信用得分及排序情况,有效期半年。 (四)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选用上半年度信用得分前二十名(含并列第二十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 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信用评价办法 2.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作息(变更)申报表 附件2.1 信用评价办法 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信息和市场行为人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每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基本分为60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后,应及时、主动在监管平台录入信息。 市直项目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核对。 四、工程项目完成招标代理活动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后1个月内(投诉除外)内,持中标通知书(若有)、客户评价原件,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对评价,逾期系统自动定为客户评价“差”等级。 市直项目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核对。 五、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未及时、主动录入的招标代理业绩,不计算所有加分项目,但仍列入检查、抽查项目范围。 六、招标代理机构获得可加分荣誉的,自行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3),持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报加分。市住建局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负责此信息核对工作。 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建省省内泉州市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受到设区市及以上住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附件3,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行为扣分录入监管平台。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我市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附件3,连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证据,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 九、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投诉调查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评价扣分的,应于检查或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告知当事人异议申诉期为5个工作日。 省、市两级市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录入监管平台。县、市、区市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部门自行确定录入部门。 投诉调查的记分,由调查处理部门负责录入。 国家、省住建厅作出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市住建局可委托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录入监管平台,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录入。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向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建和市政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由审查单位主动采集,并告知送件单位,于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对于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市住建局审批科在发出补件通知单的同时,抄送市住建局建筑业科。 十一、监管平台公布的信息设定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招标代理机构应对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实、不准的信息,应于公示期内向发布机构书面申请修正。逾期未申请的,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公示期内,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投诉、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十四、异议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十五、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原评价人员、异议处理人员应当回避。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十六、复核机关应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十七、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八、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追溯及效力。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2.2 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2.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附件3 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2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包括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市场行为监管、成果文件检查、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制度等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县两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统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资质、单位简介、负责人、主要执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上内容实行现场随机检查。 七、市造价站每月随机抽取一个项目的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归类形成检查通报刊登在《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每年进行两次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从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抽取一个项目的成果文件,组织专家检查并进行量化评分。 八、市造价站每半年进行一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据本规定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成果文件质量的进行检查评价,在每年1月份、7月份根据企业半年度的信用信息分及企业成果文件质量分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量化评价分由省造价总站实施评价和市造价站实施评价两部分的评价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30%和70%。省造价总站实施评价的评价分按照评价的时间节点直接从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计取(若无评价分暂不计取,不占权重);市造价站实施信用综合评价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企业成果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与管理及异议处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4〕31号)文件要求办理。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上发布;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每半年在本市主流媒体进行通报。 十二、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各界通报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分在70分以上按顺序排名取前20名的造价咨询企业,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三)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三、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信名单制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通报文件生效即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委托新的相关业务,一年内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质量专项检查中,被抽查的项目成果文件因违反计价规则,致使工程造价误差绝对值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按质量低劣处理,列入失信名单,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编审造价工程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给予警告,列入失信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受到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名单。 (三)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在日常执业行为中违反住建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列入失信名单。 (四)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造价咨询企业,若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可提出终止申请,经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可提前终止失信名单期限。 十四、被省住建主管部门或省工商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造价咨询企业,自认定严重失信之日起三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再委托相关业务。 十五、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3.1 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附件4 泉州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监管对象及适用范围为在泉州辖区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三、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泉州地区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到市住建局委托的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信息登记。检测机构登记内容应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资质、单位简介、负责人、主要执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备案信息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在泉州住建局网站“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泉州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保证运行。 (一)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区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或不符合法定承揽业务条件的,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技术服务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在建工程检测前应将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书)、检测方案、资质证书及人员岗位证书报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进场检测时应告知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接受检测过程监督。 (三)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对低于成本承接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检测机构将实行差异化管理。 六、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七、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组建检测机构质量巡查小组,对在泉从事检测业务的检查机构进行质量巡查,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防止行业恶性竞争,确保工程检测质量。 八、属地住建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托福建省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对检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九、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从福建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定期导入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发布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评价分值;每半年在《泉州晚报》等主流媒体通报信用评价结果。 十、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四不两直”或“双随机”的检查方式,严厉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是否参与现场见证取样,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三)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四)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五)检测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一、检测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记录检测机构不良信用,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并在“泉州市检测机构信息库”予以公开: (一)未经检测(监测)出具检测(监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或对检测(监测)数据、结论等实际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二)被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暂停营业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信名单”的确认及约束措施,执行《泉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十二、对中介机构有做出相应处罚和奖惩的,由作出处罚和奖惩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上传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实时公布。 十三、检测机构是检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和准确。 十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上级关于加强检测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5 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监理企业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监管对象及适用范围为在泉州辖区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 三、各级住建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泉州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五、采取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严格遵守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六、按规定不需要采取监理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大纲应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同时必须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人员及现场仪器设备等配备内容。 七、监理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监理费用。对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的监理企业将实行差异化管理。 八、2017年1月1日起依托省工程建设监管系统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管理,把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理招投标,逐步实现市场和现场有机衔接的“两场联动”机制,不断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九、对在泉州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监理企业信息、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或信用评价分数、通报表彰、处罚等奖惩内容。其中: (一)监理企业信息从福建省监理企业信息网导入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 (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或信用评价分数,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定期导入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发布;每半年在《泉州晚报》等主流媒体通报信用评价结果。 (三)通报表彰、处罚等奖惩内容。由作出通报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实时公布。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单位、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与建设单位未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六)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弄虚作假; (七)不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规定设置监理机构或配置监理人员的; (八)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九)在建工程现场无注册监理人员的; (十)现场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项目巡查累计三次以上不在岗的; (十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既不下发整改(或停工)指令又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的; (十三)无监理规划、无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旁站方案等重要监理资料的; (十四)监理人员同时在2个(含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十五)监理人员未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 十一、凡监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或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记录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并在“监理企业信息库”予以公开: (一)违规记分被通知学习培训达2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被查实的; (四)同一年度被约谈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 (五)同一年度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六)同一年度现场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未规定执行请假程序,累计3次及以上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在岗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信名单”的确认及约束措施,执行《泉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十二、监理企业是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和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教育员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三、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桥梁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及时跟踪、督促监理企业依法履职、遵守职业操守。 十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理企业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结合动态监管,严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工作制度、履行投标承诺和质量安全监理履职情况,规范监理行为。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6 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配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房源核验”、“存量房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4个子系统,相关业务运行的信息化数据内网服务器生成。同时,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打造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中介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核验、交易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签约、交易资金监管等互联网申请端口,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外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发布房源租售信息。 (二)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全面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夯实监管的数据基础。 1.生成信息资料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录入,对应生成《中介服务机构手册》,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认证。 2.统计分析数据。开发统计分析模块,对从业人员数量、素质结构、经营业绩可进行归纳统计,为行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对外公示信息。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在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中介服务机构手册》(名录库生成);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6.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备案通过后,进入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对外公示,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 (四)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通过“房源核验”子系统,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开通房屋权属在线查询,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的房源核验自然状况(坐落、房号、面积、用途)及产权状况(查封、抵押、异议登记、权属登记),实时更新产权状况。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平台。经委托的房源应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产生唯一的合同编号。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房源真实、委托真实。 房源核验后统一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布,发布的房源信息中要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与权属登记系统的产权信息实时互通。房源一经法院查封或其它因素限制,要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灰色”进行警示。未验证通过的房源,不能接受委托,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应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进行标识,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是相关联的,属于已促成交易的,房源撤除后应关联至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同一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警示。对于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源,自行撤除。 (六)全面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对于中介促成交易的房源,应通过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网签端口,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合同信息推送至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外网发布的房源信息显示“黄色”状态。存量房网签的交易合同在备案前,可以由双方至房屋交易机构申请撤销。 (七)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设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具体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八)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1.等级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级;59分以下为C级。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2.评定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分细则和程序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奖励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有相应下列情况可以分别予以加分。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的表彰一次得5分;机构加入本地中介行业协会,并履行自律公约的得5分;机构人员在协会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并认真履行协会职责的得5分。 (2)处罚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⑤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规行为,分别予以扣分:①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②不按规定上报房地产经纪统计报表,被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③有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④经纪业务促成交易的,不按规定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查实一起扣5分;⑤诱导、唆使当事人不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或者经经纪业务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办理备案,查实一起扣10分。 刑事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投诉举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3)客户体验:机构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 3.失信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到刑事处罚,或信用综合评价分达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纳入“失信名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综合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情况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从业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 3.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4.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职能,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各项工作。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贯彻落实本辖区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加大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中介服务机构、群众百姓知晓政策制度,积极参与。 (三)以查促管。依托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曝光不良记录,引导市场自律。 (四)部门联动。逐步建立房地产、物价、金融、通信、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互通违法违规查处信息。 (五)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六)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的顺利建设。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7 泉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异地在泉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证明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到市住建局办理执业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上述书面材料需由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因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更新。 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各地不得对其依法开展的估价活动进行执业限制。 七、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但应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持相关手续到市住建局办理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机构公章。 八、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具体办理房地产估价委托备案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房地产估价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承诺书》,并及时登录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网站(www.qzffx.com)进行委托备案登记。被委托人注销备案记录后,委托人方可另行委托;若因重复委托发生纠纷,以网上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九、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具体办理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房地产估价报告上传至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网站(www.qzffx.com),而后凭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办理相关业务。对未经上传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除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外,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采用。 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到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协会工作人员上传至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网站。 十、市住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将奖惩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市住建局是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对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1.等级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级;59分以下为C级。 2.评定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分细则和程序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12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奖励信息: 在本省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省住建厅、设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县(市)政府、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受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2)处罚信息: 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③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④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⑤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下列违规行为,分别予以扣分:①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②不按规定上报房地产估价统计报表,被省住建厅或者设区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③有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受到省住建厅、设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县(市)政府、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受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刑事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投诉举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3)客户体验: 机构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 十二、估价机构如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市住建局组织核实,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机构违规行为; (四)限期整改; (五)列入失信名单。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将其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传至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网站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给予记为不诚信记录;此外,均不得作为该公司的业绩申报资质升级、审核。 十四、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将记入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十五、政府投资或控股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应选用信用综合评价前十名(含并列第十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8泉州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经本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在本市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登记。 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的证明; (五)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工作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证明; 其中,征收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不少于50%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验;法律类、工程类、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七) 工作人员接受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八)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由市住建局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供各县(市、区)选择。 五、各房屋征收项目向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当就以下几方面提供服务: (一) 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调查登记、征收法律程序咨询、起草补偿安置方案、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管理补偿安置档案等服务; (二) 了解征收项目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征收矛盾纠纷隐患,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三)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 购买服务单位依法交付的其他任务。 六、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当应依法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参加房屋征收业务培训。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单位业务水平综合评价体制,促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八、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按程序规范操作; (二) 严禁与被征收人串通、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违规操作; (三)严禁接受和索要被征收人财物、宴请、娱乐或其它消费活动; (四) 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其它行为。 九、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房屋征收业务。 十、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提供与房屋征收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征收工作人员服务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未经业务培训的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咨询、商谈、协议签订及回迁等具体业务活动。 十一、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加强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进行建档,并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 十二、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房屋征收项目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 十三、建立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度对征收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评价、业务综合水平评价、规范经营情况评价和服务质量水平评价等方面。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情况记入机构的信用档案,并作为承揽业务的评分要素。 十四、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购买服务部门应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并及时上报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 十五、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不良信用记录并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承接新的房屋征收服务业务: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串通围标、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者以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或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的; (三)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 (四)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五) 对征收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问题,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 十六、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原岗位,3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一) 接受被征收人财物的; (二) 私自涂改或违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三) 与被征收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 激化征收矛盾,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十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揽业务或执业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失信名单的依据: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存在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三) 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 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十八、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对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9 泉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机构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规范房产测绘行为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二)泉州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房产测绘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四)凡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机构,必须按新资质标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测绘作业证。房产测绘机构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应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限额与建设单位签订房产测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楼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规划许可面积等信息。 (五)房产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应核实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测绘条件。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的预算,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后进行;房产面积的权属测绘,须在房屋经规划条件核实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六)房屋征收测绘必须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并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计算房屋面积。 二、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七)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负质量及法律责任。 (八)测绘成果必须按《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的规定,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 (九)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前,应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即房产测绘成果及目录备案),同时提交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内容与形式,应符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三、建立房产测绘市场巡查制度 (十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产测绘机构和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检查或随机抽查,建立巡查制度,对损害权利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产测绘机构,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统一建立本市房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房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要素对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记分,信用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房产测绘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测绘成果在房产面积管理中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或资料的; 2.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文件或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的; 3.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房产测绘业务的; 4.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5.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房产测绘,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 6.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房产测绘项目的; 7.未取得房产测绘资质或允许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 8.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专业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9.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0.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1.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十四)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市房产测绘实际,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知识及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房产测绘人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及测绘成果质量,预防各类房产测绘事故的发生。 (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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